乌鲁木齐维修基金缴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收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其使用范围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房屋本体主要结构项目的维修、养护,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收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其使用范围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房屋本体主要结构项目的维修、养护,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缴纳程序
1.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局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2.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专项维修资金后,开具收据。
3.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载明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情况。
4. 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向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局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乌鲁木齐市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标准既能保证维修基金的充足,又能减轻业主的负担,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政策要求。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的用途
维修基金只能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房屋本体主要结构项目的维修、养护,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聘请专业的维修养护公司,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