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滞纳金减免政策
养老保险滞纳金减免是指,对依法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或者缴纳不及时,被处以滞纳金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减免条件
依据国家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费减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养老保险滞纳金:
1. 企业因履行政府指令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停产、转产、关闭的;
2. 企业因不可抗力而停工、停业的;
3. 企业因经营困难,经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确有困难的;
4. 企业及参保人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缴费困难的;
5. 企业因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在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之日前两个月,缴费确有困难的;
6. 依法应当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因本人不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保费,且能够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无法参保缴费的相关证明的;
7. 其他符合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减免条件的。
减免程序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减免滞纳金的,应当向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减免滞纳金的决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予以减免;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不予减免。
因不可抗力导致缴费困难的,单位应当自不可抗力事实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减免滞纳金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减免滞纳金的决定。
减免金额
减免滞纳金的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缴费情况和缴费能力,确定减免的金额。
注意要点
1. 申请减免滞纳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减免滞纳金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减免的条件、金额等进行核实。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减免滞纳金申请做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减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