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1.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以及与保险关系密切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作用就是调整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三者的权利和义务。
2.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自愿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原则。
(4)法定保险原则。
二、保险合同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条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2. 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受益人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2)保险合同除了必须具备《合同法》关于合同的一般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保险合同的特殊要素,即要件。
3. 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并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所在地之时起生效。
三、保险责任
1. 保险责任的概念。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标的出了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它是保险人承担的合同的主要义务。
2. 保险人的责任。
(1)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2)承保危险的发生,给予保险金;
(3)在保险期内,保险人要对保险标的进行检查和保养。
3. 保险人的义务。
(1)履行告知义务,将合同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2)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3)履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施救、索赔义务。
四、保险标的
1. 保险标的概念。
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支付保险费为条件,由保险人承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因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而承保的特定标的。
2. 保险标的的种类。
(1)财产保险标的。
(2)人身保险标的。
3. 保险标的的确定。
(1)保险标的必须存在。
(2)保险标的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
(3)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估价的。
(5)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