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概述
在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被视为是合同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
保险标的的丰富性
信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可以是广泛的、多样的,如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租赁信用、构建、组装、装置合同项下的信用、劳务合同项下的信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信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下的信用、涉外债务的信用、投资、合资和经济合作项下的信用、保险的信用等。经济活动越活跃,新业务越兴盛,信用保险的标的就会越丰富。
信用保险合同标的的界定
信用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界定,旨在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象,确认保险风险所在,避免争议。保险标的的界定主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着手。
从形式上看,界定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应有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加以确认。信用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界定应考虑到以下几点:
性质的单一性:保险标的只能是一种,除非遇到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性质不同的物、信息等为标的保险。
价值的确定性: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以货币形式予以确定,以建立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之间的等价关系。
从内容上看,界定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应以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前提,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为目的,体现出保险标的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特征。
关于保险标的的特别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商业信用为保险标的时,投保人与债务人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有导致合同或协议无效、可撤销或被解除的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同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确定,财务状况变化不大,债务人在合同或协议履行中主要承受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且有确定的信用历史记录,且投保人要求保险标的。投保人以银行信用为保险标的时,受保债务人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具有偿债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且银行无权自行终止合同。